• 財產法爭點地圖
    編號 | TGC03
    講師 | 賴川
    出版社 | 讀享
    77折售價 NT$678880

    關於課程

    About the course

    【本書特色】

    ✦本書導讀
     
    翻開覆蓋的「爭點地圖」,開啟你的上榜時代!
     
    實務、學說見解併陳,豐富答題素材!
    肯定、否定、折衷說,充實個人見解!
     
    ✔主題式「爭點」:全方位收錄「經典」、「熱門」、「新興」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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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版重點|新增篇幅將近100頁!
     
     ✧法人負民法第184條之故意侵權責任可能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判決
     
     ✧河川浮覆地土地及日治時期已登記但逾我國土地總登記期限而未依我國法令登記土地之時效?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
      .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6號裁定呂大法官太郎提出,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楊大法官惠欽加入之不同意見書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
     
     ✧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契約解除權?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判決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45號判決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46號判決(要約說)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2號判決(要約引誘說)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9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
     
     ✧定型化契約條款衝突應如何處理?
      .楊芳賢,《民法債編總論(上)》
      .陳聰富,〈論契約上之承諾〉
     
     ✧履行道德上義務而成立之贈與契約,撤銷後得否請求返還?
      .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
      .楊芳賢,《民法債編總論(上)》
      .王澤鑑,《不當得利》 
     
     ✧民法第180條第4款但書之解釋?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342號判決
      .林更盛,〈基於不法原因給付之不當得利〉
     
     ✧詐欺使他人訂立契約,侵害他人之意思決定自由,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侵害?
      .最高法院67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67號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
     
     ✧物之使用利益喪失之損害賠償?
      .王澤鑑,《損害賠償》
      .陳聰富,《侵權行為法原理》
      .向明恩,〈物之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之肯認  以德國司法實務之發展為指引〉
      .楊芳賢,《民法債編總論(上)》
      .楊佳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判決
     
     ✧證券公司營業員盜賣客戶股票,是否屬於執行職務?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97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2號判決
     
     ✧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責任?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裁定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34號判決
     
     ✧違約金得否酌減至零?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判決
      .吳從周,〈近年來違約金酌減之裁判發展〉
     
     ✧解除契約是否影響違約金之請求?
      .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2922號判決先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4號判決
     
     ✧違約金酌減後應返還部分之性質為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
      .吳從周,〈2023年民事法發展回顧:以民事大法庭關於民事實體法之裁定為中心〉
      .顏佑紘,〈論出賣人將買受人已付價金全部沒收充為違約金之法律關係——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基於相鄰關係而對不動產所加之法律上限制,是否構成權利瑕疵?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判決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2號判決
     
     ✧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標的範圍為何?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判決
      .謝哲勝,〈以同一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九號民事判決評釋〉
      .吳珮君,〈基地使用權人優先購買權之行使——以「同樣條件」之探討為中心〉
     
     ✧抵押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747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5號判決
      .顏佑紘,〈2018年民事法發展回顧〉
     
     ✧【113司律】
     ✧【113台大A卷】
     ✧【112台大B卷】
     ✧【111台大B卷】
     ✧【110東吳C組】
     
     
    【作者簡介】
    賴川
     執業律師,是法律人也是經濟學徒。
     喜好觀察民事法學說及實務見解,希望能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角度,與讀者一同思考民法問題。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民事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財經法組)
     
    經歷
     全國律師聯合會商事法委員會 委員
     世新大學 兼任講師
     
     
    【序】
    八版序
     
      本次改版增加近年實務及學說重要見解,並酌為修正本書部分文字。
      感謝過去曾與我討論本書內容的讀者及學生,你們的建議都使本書更為完善。
     
    賴川
     
     
    【目錄】
    Chapter 1民法總則
     
    一、權利主體 1-2
      ㈠自然人 1-2
      ㈡法人 1-17
     
    二、權利客體 1-34
      ㈠意義 1-34
      ㈡不動產與動產 1-35
      ㈢主物與從物 1-37
      ㈣原物與孳息 1-38
     
    三、法律行為 1-40
      ㈠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1-40
      ㈡法律行為內容之控制 1-45
      ㈢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1-47
      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1-50
      ㈤借名登記 1-52
     
    四、意思表示 1-70
      ㈠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1-70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1-74
      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1-76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1-82
      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1-84
      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1-103
     
    五、行為能力 1-108
      ㈠完全行為能力 1-108
      ㈡無行為能力 1-108
     
    四、意思表示 1-70
      ㈠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1-70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1-74
      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1-76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1-82
      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1-84
      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1-103
     
    五、行為能力 1-108
      ㈠完全行為能力 1-108
      ㈡無行為能力 1-108
      ㈢限制行為能力 1-108
     
    六、代理 1-116
      ㈠代理之構成要件 1-116
      ㈡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1-120
      ㈢無權代理 1-121
     
    七、消滅時效 1-139
      ㈠消滅時效意義 1-139
      ㈡消滅時效體系 1-140
      ㈢消滅時效期間 1-141
      ㈣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時效:釋字第771號解釋 1-151
      ㈤消滅時效客體之例外 1-156
      ㈥違約金與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167
      ㈦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之時效起算 1-170
     
     
    Chapter 2債法總論
     
     
    一、緒論 2-2
      ㈠債權相對性原則 2-2
      ㈡債之關係義務群 2-7
     
    二、契約 2-25
      ㈠要約及承諾 2-25
      ㈡懸賞廣告 2-39
      ㈢締約上過失 2-42
      ㈣預約 2-43
      ㈤定型化契約 2-49
     
    三、無因管理 2-56
      ㈠緒論 2-56
      ㈡真正無因管理 2-57
      ㈢不真正無因管理 2-63
     
    四、不當得利 2-71
      ㈠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71
      ㈡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89
      ㈢返還客體 2-101
      ㈣返還範圍 2-102
     
    五、侵權責任 2-109
      ㈠一般侵權責任 2-109
      ㈡特殊侵權責任 2-180
      ㈢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2-213
      ㈣侵權責任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2-221
     
    六、債務不履行 2-249
      ㈠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民§224) 2-249
      ㈡給付不能 2-254
      ㈢給付遲延 2-265
      ㈣受領遲延 2-270
      ㈤不完全給付 2-278
     
    七、債之保全 2-281
      ㈠緒論 2-281
      ㈡代位權 2-281
      ㈢撤銷權 2-283
     
    八、契約之效力 2-295
      ㈠違約金之約定 2-295
      ㈡契約之解除 2-310
      ㈢雙務契約之效力 2-321
      ㈣涉他契約之效力 2-336
     
    九、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2-338
      ㈠概論 2-338
      ㈡連帶債務 2-338
     
    十、債之移轉與消滅 2-346
      ㈠債之移轉 2-346
      ㈡債之消滅 2-358
     
     
    Chapter 3債法各論
     
     
    一、買賣契約 3-2
      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2
      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5
      ㈢專題討論——出賣人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之關係 3-16
      ㈣買賣契約:危險負擔移轉 3-19
     
    二、租賃契約 3-31
      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3-31
      ㈡租賃契約:租賃權之強化 3-50
     
    三、承攬契約 3-60
      ㈠對承攬人之效力 3-60
      ㈡對定作人之效力 3-88
     
     
    Chapter 4物權
     
     
    一、物權通則 4-2
      ㈠物權法定原則 4-2
      ㈡物權之變動與善意取得 4-3
     
    二、所有權 4-14
      ㈠物上請求權 4-14
      ㈡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 4-27
      ㈢時效取得 4-62
      ㈣相鄰關係 4-64
      ㈤區分所有建物 4-73
     
    三、共有 4-81
      ㈠共有之內部關係:應有部分 4-81
      ㈡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 4-98
      ㈢共有之外部關係 4-111
      ㈣共有物分割 4-112
      ㈤公同共有 4-121
     
    四、抵押權 4-142
      ㈠抵押權之性質 4-142
      ㈡擔保債權及抵押物之範圍 4-147
      ㈢流抵契約 4-164
      ㈣併付拍賣制度 4-167
      ㈤推定租賃與法定地上權之發生 4-174
      ㈥次序調整權 4-179
      ㈦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關係 4-182
      ㈧共同抵押 4-188
      ㈨最高限額抵押權 4-193
     
     

    講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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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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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部分課程提供紙本教材,教材會於付款完成後7-10個工作天內寄出。

    ★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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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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